世界衞生組織指引及其他地區之法律
為保障公共健康,世界衛生組織 (WHO) 提供了改善室內空氣質素 (IAQ) 的相關指引。針對室內空氣質素的法例方面,香港政府則因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靠鼓勵場地管理者及使用者自願採取措施來管理室內空氣質素,認為香港未有需要就此立法。然而,我們仍可找到一些法例例子。
世界衞生組織指引
《室內空氣:有關特定污染物的指引》(只備英文版) (2010)
- 有關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氡和其他污染物的指引
- 涵蓋污染物來源與接觸途徑、室內與室外污染的關係、對健康的影響,以及處理這些污染物的指引
- 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標準提供科學基礎
《室內空氣:有關潮濕和霉菌的指引》(只備英文版) (2009)
- 潮濕與哮喘和呼吸道症狀風險有明顯關係
- 微生物可能導致室內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增加
- 為保障健康,應盡量避免室內表面持續潮濕和微生物生長
- 業主有責任確保樓宇設計、施工和保養妥善,而管理通風和水的使用則是住戶責任
其他地區之法律
■ 亞洲
南韓
- 於1998年開始就室內空氣質素立法
- 規定於公共場所,例如地下商場、托管中心和兒童遊樂場地監測室內空氣質素,並為兒童和長者等弱勢群組設立更嚴格標準(《室內空氣質素控制法》第12條及第5(2)條(只備英文版))
- 規定學校每間課室使用空氣清新機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監測儀器(《學校健康法》第4-3條(只備英文版))
台灣
- 規定於指定公共和私人場所(如安老院舍、火車站、百貨公司)監測室內空氣質素和公開實時數據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及第10(2)條)
■ 歐洲
法國
- 規定於某些公共場所,例如托兒所、小學、中學監測室內空氣質素(《環境法》第L221-8條(只備法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