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空氣質素指標檢討
現行空氣質素指標於2014年1月1日生效,惟大部分指標只達到世衛中期目標一的水平(非最嚴格標準) 對公眾健康的保障不足。健康空氣行動一直強調,更新空氣指標時應以保護公眾健康為最主要考慮,並收緊至世衛嚴格標準。
2014年政府頒布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是其中一項健康空氣行動的政策成果。
香港首份空氣質素指標於1987年訂立,規定七種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水平。同年,世界衞生組織亦發表「空氣質素指引」,被視為國際標準,供各國和城市參考,以制訂當地的空氣質素標準。世衞在2000年更新指引,並在2006年公布另一套新的空氣質素指引。
然而,隨着世衛數次更新,香港政府仍然不為所動,雖曾兩度 (1997年及2007年)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但沒有參照其他國家和城市(如內地及一些海外國家,例如澳洲、英國、美國及歐盟成員國)的做法,適時修訂本港空氣質素指標,以致空氣質素指標自1987年訂立以來從未作出修訂。
健康空氣行動於2009年成立,首項政策倡議工作是建議政府立即更新空氣質素指標至世衛最嚴格標準。直至2012年,政府面對強大的社會壓力,終於公布將於2014年實施新的空氣質素指標。
現行標準未能保障公眾健康
然而,審計署於2012年發表第五十九號報告書,指出現行「二零一四年空氣質素指標」只採納世界衞生組織空氣質素指引之中期指標,並未採用最嚴格標準,未能足夠保障公眾健康。審計署認為,環境局和環保署需要制訂空氣質素管理策略,以期在長遠而言達致世衞空氣質素指引水平。
報告亦引用世界衛生組織資料,指出現行「二零一四年空氣質素指標」未能達致世衞空氣質素指引水平對健康的影響:
污染物 | 平均測量 時間 | 二零一四年空氣 質素指標水平的 依據 | 世衞中期指標與其 空氣質素指引水平的 差距對健康的影響 |
二氧化硫 | 24 小時 | 世衞中期指標一 | 對死亡率,以及因整 體呼吸系統疾病及慢 性阻塞性肺病而緊急 入院的影響,會持續 浮現 |
可吸入 懸浮粒子 | 24 小時 | 世衞中期指標二 | 短期的死亡率上升約 2.5% |
全年 | 世衞中期指標二 | 早逝風險較高 | |
微細 懸浮粒子 | 24 小時 | 世衞中期指標一 | 短期的死亡率上升約 5% |
全年 | 世衞中期指標一 | 長期的死亡率上升約 15% | |
臭氧 | 8 小時 | 世衞中期指標一 | 未能足夠保障公眾健 康,並估計一般每日死 亡率上升 3% 至 5% ( 相 比世衞空氣質素指引 水平估計一般每日死 亡率上升 1% 至 2%) |
資料來源:世界衞生組織
缺乏指標檢討機制
自1987訂立首份空氣質素指標,當中經歷26 年至2014年有關指標方獲收緊,反映缺乏一套有效檢討機制的漏弊。沒有檢討機制,政府及社會應根據什麼原則以啟動下一次的檢討工作?如有檢討機制,這個檢討機制又將如何採納各持份者及社會大眾的聲音呢?
針對現時空氣質素指標的漏洞
- 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時,保護公眾健康應為最主要的考慮(而不是「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收緊指標」);
- 大部分空氣質素指標只達到世衛中期目標一 的水平,對公眾健度的保障水平不足,應立即收緊至世衛最嚴格標準;
- 例如,二氧化硫 24 小時的指標(125 微克/立方米)過於寬鬆,香港大部分地區大部分時間的有關數值也不超過 20 微克/立方米。
訂立恆常檢討機制
藉著檢討現行「二零一四年空氣質素指標」的契機,健康空氣行動倡議訂立一個恆常有效的檢討機制,讓香港的空氣質素可以和其他世界的先進地區看齊,有效保障公眾健康。
建議檢討機制包括:
- 參考美國的 Science Advisory Board 及 Clean Air Scientific Advisory Committee,
- 成立咨詢委員會,包括學術界、業界、民間團體的代表。
- 檢討將以空氣污染對市民健康風險影響為先,並不會只單單把有關條款寫進技術備忘(technical memorandum) 之中。
「空氣質素指標檢討」時序
1987年 香港訂立首份空氣質素標準
1997 年 政府進行檢討,建議收緊空氣質素指標,以更能保障公眾健康
2006 年 世衛發表新的空氣質素指引;政府未有採取行動修訂空氣質素指標
2007 年 政府進行為期 18 個月的顧問研究
2009 年 環境局發表《空氣質素指標檢討》公眾諮詢
2009 年 健康空氣行動成立
2009-10 年健康空氣行動收集過萬市民簽名、進行全方位公眾教育、聯合社會各界,以爭取更健康空氣為綱、倡議立即更新空氣質素指標,並收緊至世衛標準
2009-12 年 多年的拉鋸與擱置
2012 年 3 月 內地實行新的空氣質素標準
2012 年 4 月 更新空氣質素指標遞交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2014 年 1 月 空氣質素健康指數實施
2016 年 3 月 政府向立法會交待「制訂空氣質素指標檢討方法的進展」
2019 年 1 月 落實新的空氣質素指標?
參考資料:
各國收緊空氣質素標準進程
(a) 英國和歐盟分別在二零零七和二零零八年就微細懸浮粒子訂定空 氣質素標準,並訂定二零二零年為達致所定的微細懸浮粒子標準 的目標日期。
(b) 在二零零六年世衞發出空氣質素指引前,美國早在一九九七年已 就微細懸浮粒子引進空氣質素標準,並在二零零六年收緊標準。 美國亦為達致所定的微細懸浮粒子和臭氧標準訂定多個目標日 期。例如,美國旨在二零一三年六月或之前在污染嚴重地區達 致臭氧 8 小時測量的標準。
(c) 新加坡訂定目標,把大氣中微細懸浮粒子的水平由二零零八年的 16 微克/立方米,降至二零二零年的 12 微克/立方米,並保持 此水平直至二零三零年。
(d) 過去十年,不同國家和城巿都已採取多項措施和作出修訂,以達 致其空氣質素標準。例如,倫敦市政府在二零一零年制訂空氣 質素改善策略,推行措施以減少交通及非交通污染源的排放。 措施包括: (i) 針對污染車輛的以舊換新計劃; (ii) 為車輛加裝減排裝置的資助計劃;及 (iii) 對發電廠施加氮氧化物排放上限
資料來源:審計署第五十九號報告書